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995 证券简称:文山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17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66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62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94元;除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66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5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8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478,526,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31,582,742 .4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27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9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94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6元。

 三、 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二) 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地方电力实业开发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871-63191628

 七、 备查文件目录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