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摘要)》(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摘要)》”)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上市公告书(摘要)》,因工作疏忽,《上市公告书》及《上市公告书(摘要)》出现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上市公告书》及《上市公告书(摘要)》“特别提示”之“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的更正

 原披露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新增股份59,721,300股,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六家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5年6月12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更正后披露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新增股份59,721,300股,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六家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5年6月12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二、《上市公告书》及《上市公告书(摘要)》“第二节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之“三、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中的“(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的更正

 原披露内容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公司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有利于发行人战略实施的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为30.14元/股,并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为以下六名特定对象:

 ■

 更正后披露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公司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有利于发行人战略实施的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为30.14元/股,并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为以下六名特定对象:

 ■

 三、《上市公告书》及《上市公告书(摘要)》“第七节新增的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的更正

 原披露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新增股份5,972.13万股,证券简称为江钻股份,证券代码为000852,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6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5年6月12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更正后披露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新增股份5,972.13万股,证券简称为江钻股份,证券代码为000852,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6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5年6月12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公司深表歉意,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1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贡林先生、周长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将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如下:

 高贡林,男,汉族,1964年11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87年7月取得华中工学院机械工艺及设备专业大专学历。历任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副总经济师兼计划科科长,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副厂长,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

 高贡林与江钻股份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江钻股份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亲属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长春,男,汉族,1964年6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1981年毕业于重庆石油学校地质专业,1995年12月取得中共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历任江汉石油管理局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科长,江汉石油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经济师、主任经济师(副处级),江汉石油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兼局档案馆馆长,江汉石油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分公司专家咨询办公室主任)(正处级),江汉石油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分公司经理办副主任)(正处级),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董事,现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副总政工师。

 周长春与江钻股份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江钻股份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亲属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和2015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或修改提案情况。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5、本次股东大会第六、七、八项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谢永金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15:00 至2015年6月1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一路5号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7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70,687,0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7.6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7.50%。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0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0%。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公司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0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270,270,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未通过。

 7、《公司2015年度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同意10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270,270,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未通过。

 8、《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10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270,270,00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未通过。

 9、《聘任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通过。

 10、《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暂行办法》;

 同意270,68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3、《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70,3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3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4、《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4.01.候选人:刘汝山 ,同意股份数:270,6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表决结果为当选。

 14.02.候选人:陈锡坤,同意股份数:270,6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表决结果为当选。

 14.03.候选人:张卫东,同意股份数:270,6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表决结果为当选。

 14.04.候选人:耿宪良,同意股份数:270,65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表决结果为当选。

 14.05.候选人:谢永金,同意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4.01.候选人:刘汝山,同意股份数4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

 14.02.候选人:陈锡坤,同意股份数: 4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

 14.03.候选人:张卫东,同意股份数: 4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

 14.04.候选人:耿宪良,同意股份数:3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1%;

 14.05.候选人:谢永金,同意股份数: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15、《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张金隆,同意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15.02.候选人:黄振中,同意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15.03.候选人:潘同文,同意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张金隆,同意股份数: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15.02.候选人:黄振中,同意股份数: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15.03.候选人:潘同文,同意股份数: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16、《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吴洪奎,同意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16.02.候选人:李友忠,同意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16.03.候选人:范承林,同意股份数:270,28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吴洪奎,同意股份数: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16.02.候选人:李友忠,同意股份数: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16.03.候选人:范承林,同意股份数: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程丽、黄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80号)核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721,3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0.1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82.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989,721.30元,募集资金净额1,778,010,260.70元。

 截止2015年5月25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5)第110ZA021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7900178110605,截止2015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177,899.9982万元(壹拾柒亿柒仟捌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贰圆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收购机械公司100%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

 2、甲方在专户下开立子账号02790017818100013,开户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甲方以单位结构性存款证实书方式存放专户中的募集资金160,000万元(大写壹拾陆亿圆整),从专户转款至前述子账户,期限壹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单位结构性存款证实书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结构性存款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单位结构性存款证实书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张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作为专户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时在本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专户资金,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手续。乙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的,不影响甲方对专户资金的使用。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依据本协议第七条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