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4华邦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08)将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的利息6.58元(含税)/张(因2015年6月13日为公众休息日,因此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6月15日)。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2日,凡在2015年6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5年6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发行的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至 2015 年 6 月13日期满1年。根据《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4华邦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华邦01(112208)
3、发行人: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面额:债券面值100 元人民币,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为6.5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4年6月13日。
10、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 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无担保债券。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4华邦01”于2014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4华邦01”的票面利率为6.58%,每手 “14华邦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22元)。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6月15日
四、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华邦01”持有人。2015年6月12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6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14华邦01”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星光大道69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星光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山
联系人:彭云辉
联系电话:023-67886985
传真:023-67886986
2、主承销商: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联系人:张海安、李海波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826
3、托管人
名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层
联系人:车军
联系电话:0755-25938043
八、其他
1、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58%
2、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6月13日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