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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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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1 900945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 海航B股 编号:临2015-037号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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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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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4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1)A股:截至2015年6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B股:截至2015年6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6月8日)。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182,181,7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0.6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777,223,198.202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红利以美元发放,按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5年4月16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的平均价(1:6.137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0396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三、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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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公司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除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061元。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每股补交税款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每股补缴税款0.00957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0319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需要补缴税款。

 2)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42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42元。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80元。

 3、B股股东现金红利发放

 1)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按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5年4月16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的均价(1:6.137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0396美元(含税)。

 2)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按照现金红利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356美元。

 3)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100000000~C199999999之间的境内个人股东,根据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09876美元。如果上述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补缴税款0.001559美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每股补缴税款0.000520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B股帐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境外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金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0396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咨询电话:0898-66739961??传真:0898-66739960

 六、备查文件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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