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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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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1 股票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29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不属于特别决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集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5月29日也通过上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6月1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6月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5、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89,357,16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8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062,56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8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数29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85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不是特别决议议案,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为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121,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4%;反对2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036,824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0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5%。反对235,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2015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六、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伍清平律师、刘桂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京山轻机201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股东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并伍清平律师、刘桂霞律师签字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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