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2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

 ●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9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5年6月10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预案,本公司拟按公司总股本2,835,184,3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预计分配股利283,518,436.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相关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835,184,3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预计分配股利283,518,436.1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实际每股人民币0.09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战世能

 联系电话:0535-8666352

 联系传真:0535-8616230

 联系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南山村

 邮政编码:2657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