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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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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112,50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7%。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6月5日。

 一、公司股份发行情况及股本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12,5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2012[56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500,000股,并于2012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上市时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

 2014年4月22日,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00,000,000股。

 2014年12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21,000股,并于2015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03,121,000股。

 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2015[127]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40,000,000股,并于2015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343,121,000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43,121,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68,121,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肖奋、肖勇、刘方觉、肖文英、肖武、肖晓、汪泽其、肖韵、黄汉龙、曾秀清、吴细凤、谢玉平、郭雪松、张丽英、汪永正、彭林兵、彭锡武、刘礼新、韦北进、顾正龙、黄朝均、黄日彪、全逵宁、夏泽华、廖绍琴、雷碧玉、黄春雷、周梅、李郁、周浩、林立、段成斌、崔锦顺、曹举中、高金有、苗玉庆、郝军胜、谭军阳、黄寿生共39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肖奋、汪泽其、肖勇、肖文英、郭雪松、苗玉庆、黄汉龙、肖晓、肖武、谢玉平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控股股东在收购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肖奋承诺:本次认购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6月5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9名。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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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东名称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名称一致。

 5、其他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肖奋、肖勇、汪泽其、郭雪松、黄汉龙、曾秀清、谢玉平、肖晓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肖武作为公司原副总经理,于2012年10月22日离职;苗玉庆作为公司原监事,于2013年10月25日离职。上述人员转让股份不再受原承诺限制。

 肖文英作为公司原董事,于2015年2月12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四、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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