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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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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15-025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6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披露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由于原通知附件1授权委托书中累积投票议案序号与通知正文中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的累积投票议案序号不一致,现更正补充如下:

 原通知为: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现更正为: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15年5月2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6月26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6日

 至2015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除审议上述议案外,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报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回执

 附件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回执

 回 执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之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

 日期:二零一五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3、请附上持股证明文件之复印件。

 4、 对“亲自/委托代理人”需作出选择之栏目,请划去不适用者。

 5、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前送达公司的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 号。此回执可采用来人、来函(邮政编码:610036)或传真(传真号码:86-28-87583551)方式送达公司。

 附件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非独立董事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0.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6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11.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3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600票为限,对议案1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6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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