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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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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65 股票简称:福成五丰 公告编号:2015—021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66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63元;限售条件流通股为人民币0.063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一、通过分配红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4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现金红利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4年末总股本528,003,281 股为基础,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合计分配 36,960,229.67 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6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63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7 元。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2. 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四、现金红利发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现金红利发放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三河燕高投资有限公司、三河蒙润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辉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余股东所持股票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及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术园区华冠大街12号

 电话:010-61595607 0316-3316590

 传真:010-61595618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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