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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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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5-057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周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2015年6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5月1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8,076,46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565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9,905,0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8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71,44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16%。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1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91,4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783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738,076,462股,同意729,949,7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8.8989%;反对1,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2%;弃权8,125,24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100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6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60%,弃权8,125,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6.5175%。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738,076,462股,同意729,949,7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8.8989%;反对1,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2%;弃权8,125,24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100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6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60%,弃权8,125,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6.5175%。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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