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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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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5-02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1045元、0.09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88,179,6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4,699,759.74元。

 根据2013年5月17日亿晶光电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股东荀建华等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及解除原有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持有的股份分得的股利计入资本公积金。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4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99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99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除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9-8258555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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