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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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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7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5年5月21日以书面、传真的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15年6月1日上午9点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3人,无委托出席董事)。

 (五)会议主持人:刘锋杰

 参会及列席人员:

 董事:刘锋杰、韩金亮、王巧兰、薛爱永、曹志敏、朱德胜、李业顺

 监事:成来国、张晓莉、孙岩

 高管:姜志涛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6月23日在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同时公告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5-02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2、《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在长期工作中得到了验证,建议继续聘请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认为: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准则的规定,完成了公司2014年的年度审计工作,其审计时间充分、人员职业素质高、执业能力、风险意识强,出具的审计报告全面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审计结论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同意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3、《关于公司2015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

 公司2015年度拟进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银行借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具体操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壹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需求,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2015修订)。

 以上第2、3、4项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报备文件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8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3日

 至2015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及2015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8、临2015-009、临2015-026)。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以上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应持有的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到登记地点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亦可通过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在出席会议时应出示上述登记文件的原件(委托人持股凭证除外)。(用信函登记时请提前一周寄出)。

 (三)登记时间

 2015年6月 18 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四)登记地点

 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2、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人:孙 彬、张 琪。

 联系电话:0546-8304191

 传 真:0546-8305828

 电子邮箱:keda@keda-group.com

 邮政编码:257091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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