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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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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高铁A与高铁B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6月5日

 公告日期:2015年6月2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之高铁A与高铁B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高铁分级)、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场内简称:高铁A)、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场内简称:高铁B)。其中,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7、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8、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鹏华高铁份额与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鹏华高铁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高铁份额对应1份鹏华高铁A份额与1份鹏华高铁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按照1份鹏华高铁A份额与1份鹏华高铁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高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本基金基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9、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鹏华高铁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高铁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8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高铁份额分配给鹏华高铁A份额持有人。鹏华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鹏华高铁份额将按1份鹏华高铁A份额获得新增鹏华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高铁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或当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1、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45,675,708.96份,其中,鹏华高铁分级份额90,381,983.96份,鹏华高铁A份额为77,646,862.00份,鹏华高铁B份额为77,646,863.00份。

 12、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5月29日,鹏华高铁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鹏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高铁A,基金代码:150277;高铁B,基金代码:150278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高铁A 77,646,862.00份;高铁B 77,646,863.00份。

 15、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6月5日

 17、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67]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2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农商行、众禄基金、上海天天基金、好买基金、数米基金、浙江同花顺、和讯信息科技、华西证券、中信建投、方正证券、信达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申万宏源、安信证券、国泰君安、华鑫证券、国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山东)、中信(浙江)、国信证券、湘财证券、西部证券、天风证券、银河证券、齐鲁证券、渤海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期货)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45,659,659.9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45,659,659.97份;利息结转份额16,048.99份,总确认份额为245,675,708.96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5年5月2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45,675,708.96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90,381,983.96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55,293,725.00份。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5月27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5月2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45,675,708.96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4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6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鹏华高铁分级,场内简称:高铁分级,基金代码:160639。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高铁A,基金代码:150277;高铁B,基金代码:150278。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高铁A 77,646,862.00份;高铁B 77,646,863.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高铁分级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鹏华高铁A份额和鹏华高铁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鹏华高铁A份额和鹏华高铁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8、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年6月1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5月29日,高铁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3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356.80份;鹏华高铁A为13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583,811.00份;鹏华高铁B为13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83,811.00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鹏华高铁A与鹏华高铁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0,604,670.00份和20,604,675.00份,分别占本次鹏华高铁A与鹏华高铁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6.54%和26.5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鹏华高铁A与鹏华高铁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57,042,192.00份和57,042,188.00份,分别占本次鹏华高铁A与鹏华高铁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3.46%和73.46%。 

 (二)截止到2015年5月29日,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鹏华银行A、鹏华银行B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三)截止到2015年5月29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955.24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4%。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总经理:邓召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13037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三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49%、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基金管理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负责公司量化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等相关业务。

 固定收益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投资工作。

 机构投资部

 负责社保基金和其它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

 在公司既定的投资理念和研究理念的基础上,以系统性的研究方法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投资部门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持。

 集中交易室

 负责执行公司既定的各基金的投资指令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市场发展部

 负责公司银行渠道销售管理及服务工作。

 机构理财部

 负责开展专户理财、社保、企业年金等除投资以外的业务。

 渠道业务部

 负责公司券商渠道销售管理及服务工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业务推广以及公司网站的建设、更新、内容维护等工作。

 营销策划部

 负责公司品牌管理、媒体和广告管理、营销策划与销售支持。

 登记结算部

 负责公司旗下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严格监控,及时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裁办公室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产品规划部

 负责制定公司产品规划与发展策略以及产品设计、产品管理和产品研究工作,完善公司产品线,丰富公司产品储备。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等海外投资研究等相关业务。开展QDII基金投资组合管理;进行产品研究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北京分公司

 主要负责北方地区的基金销售业务。

 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华东区域的基金销售业务。

 武汉分公司

 主要负责华中区域的基金销售业务。

 广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华南区域的基金销售业务。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281人,其中:正式员工246人,外包员工35人。学历构成如下:博士14人占比5.0%,硕士169人占比60.1%,本科89人占比31.7%,大专及以下9人占比3.2%。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张戈 0755-82825720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2009年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作;2015年5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至今兼任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至今兼任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焦文龙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198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301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朱万鹏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0331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1.4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0.8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3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8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377.37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10.62亿元,较上年增长62.47%,托管资产余额1.8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1.8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86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3644.61亿元人民币。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四)验资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5月2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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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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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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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附件: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高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鹏华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非指数化投资部分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高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高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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