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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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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5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13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型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基金、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二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2007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2007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2014年6月20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10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22年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至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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