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5-020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偿还股改垫付对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2007年8月6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美菱电器”)召开的2007年度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承诺“截至美菱电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前,如果存在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所持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或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未办理完毕股份过户手续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等情况,美菱集团同意为部分股东先行代为垫付对价。代为垫付后,美菱集团代为垫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美菱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美菱集团的同意。”美菱集团按前述承诺垫付了对价股份3,360,329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7年8月27日实施完毕。

 二、垫付股改对价偿还主体变动情况

 1、2014年6月24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99号》,由于本公司原股东省农行信托合肥办事处注销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作为其主管单位,经上级银行及人民银行批准清理债权债务并继受取得省农行信托合肥办事处所持有的美菱电器2,213,244股股份,法院判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持有美菱电器机构类限售股2,213,244股,该股票权利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享有;2015年1月13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执字第00837号》,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省农行信托合肥办事处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2,213,244股过户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指定的下属经营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名下。

 2015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前述股份过户。

 2、2014年9月19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185号》,就谭祖正与漳州市电焊机厂经营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漳州市电焊机厂经营部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交割给谭祖正;2014年10月9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4)长县执字第1146号》,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裁定对漳州市电焊机厂经营部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22,957股交付给谭祖正,红利待股权过户后由上市公司核算后归谭祖正所有。

 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上述法院相关文件将漳州市电焊机厂经营部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22,957股过户至谭祖正名下。

 3、2011年11月21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1)长民二初字第00176号》,就熊学芹诉长丰县勤俭电器配件厂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判决长丰县勤俭电器配件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持有的熊学芹出资100,000元购买的合肥美菱电冰箱总厂(现更名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权益转让给熊学芹。

 201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上述法院相关文件将长丰县勤俭电器配件厂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3,488股过户至熊学芹名下。

 三、股改代垫股份数量变动情况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

 ■

 (二)谭祖正

 ■

 (三)熊学芹

 ■

 三、垫付对价股份偿还情况

 (一)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垫付对价偿还的相关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与美菱集团签署了《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偿还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同意向美菱集团偿还美菱电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美菱集团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垫付的股改对价股份及其分配权益337,596股、以及垫付的股改对价股份应享有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62,924.16元。

 (二)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垫付对价偿还的相关规定,谭祖正与美菱集团签署了《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偿还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谭祖正同意向美菱集团偿还美菱电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美菱集团为谭祖正垫付的股改对价股份及其分配权益18,756股、以及垫付的股改对价股份应享有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3,495.91元。

 (三)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垫付对价偿还的相关规定,熊学芹与美菱集团签署了《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偿还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熊学芹同意向美菱集团偿还美菱电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美菱集团为熊学芹垫付的股改对价股份及其分配权益18,943股、以及垫付的股改对价股份应享有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3,530.78元。

 2015年6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股份偿还确认书》,前述股改垫付股份偿还手续已于2015年5月29日办理过户完毕。

 本次偿还股改垫付对价股份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注:根据2008年8月13日公司收到的美菱集团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将美菱集团持有的公司8.31%的国有股权,计3,435.9384万股(含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东垫付的336.0329万股),无偿划转给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控股”)持有。因此,美菱集团收到的代垫股份及分配权益将无偿划转给兴泰控股。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