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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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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15-024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19元、0.18元、0.16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在2015年5月21日召开公司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配以304,819,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0,963,840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扣税情况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株洲市公司、朱飞锦三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22496088@传真:0731-2249608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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