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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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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2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润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22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志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账号:79290155200000394)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收购深圳市日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同意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账号:4403040160000077327)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总部大楼项目(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要求,公司承诺:总部大楼建设所需的9,000万元资金将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开披露建设进度、自有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融资使用情况等,保荐机构对总部大楼建设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3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06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0.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7,502,6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审计验资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2,144,562.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358,037.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48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15年5月2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290155200000394,截止2015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60,850.2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深圳市日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3040160000077327,截止2015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总部大楼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英大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英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英大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英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英大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英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黎友强、杜承彪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英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英大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英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英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英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英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英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英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英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英大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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