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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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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5—047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其他投资者,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 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9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30734322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分配人民币106146864.4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0.2元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务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本次利润分配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19元。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7、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8、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的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补偿股份分红安排

 2014年,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帆达”)发行95,344,295股购买其持有的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公司”)51%的股权,发行价格12.71元/股。根据公司与浙江金帆达签订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业绩补偿协议》,浙江金帆达对利润补偿期限内现金分红的承诺如下:在利润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浙江金帆达的实际补偿股份数(包括利润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在补偿期限内已经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条款及公式,经测算,浙江金帆达2014年度需补偿股份为752,388股,该补偿股份派发的现金红利150,477.6元应随之无偿赠与公司。公司已与浙江金帆达就补偿股份现金红利赠与事项进行了沟通,浙江金帆达已确认在收到公司发放的2014年度现金红利后,尽快将补偿股份派发的现金红利无偿赠与公司。公司收到上述赠与红利后,将另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方式

 1、咨询部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宜昌三峡企业总部基地D7号楼二层

 3、联系电话:0717-6760939

 4、传 真:0717-6760850

 5、联 系 人:张时伟

 八、备查文件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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