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或“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化工”)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德美化工因经营需要减持了公司的部分股份。
2015年5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德美化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天原集团股票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德美化工持有32,515,571股天原集团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78%;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德美化工持有23,915,571股天原集团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98%。
自本报告日开始,德美化工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德美化工作为本次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委托公司发布减持公告,同时德美化工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同日的公告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份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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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减持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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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减的股东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本次减持后,德美化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8%。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减持告知函
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