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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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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工业4.0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工业4.0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工业4.0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工业4.0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工业4.0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工业4.0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工业4.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距上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工业4.0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工业4.0A份额持有人。富国工业4.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工业4.0份额将按一份富国工业4.0A份额获得新增富国工业4.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工业4.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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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场外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工业4.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的分配。

 (2)富国工业4.0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4.0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工业4.0A份额的份额数

 ■

 (3)富国工业4.0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工业4.0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工业4.0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工业4.0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工业4.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工业4.0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工业4.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的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1、当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和富国工业4.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和富国工业4.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工业4.0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工业4.0份额

 富国工业4.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工业4.0份额数=

 ■

 持有场外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工业4.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的分配。

 2)富国工业4.0A份额

 ■

 3)富国工业4.0B份额

 ■

 4)折算后富国工业4.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工业4.0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工业4.0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工业4.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工业4.0份额数+富国工业4.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数+富国工业4.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富国工业4.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和富国工业4.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

 4)折算后富国工业4.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工业4.0份额的总份额数=富国工业4.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工业4.0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工业4.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工业4.0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富国工业4.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工业4.0A份额与富国工业4.0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工业4.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与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工业4.0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与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与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与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工业4.0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工业4.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工业4.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工业4.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工业4.0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工业4.0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工业4.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工业4.0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工业4.0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工业4.0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工业4.0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由于富国工业4.0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富国工业4.0份额的净值和富国工业4.0A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4.0A份额持有人或富国工业4.0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富国工业4.0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工业4.0A份额或富国工业4.0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富国工业4.0A份额或富国工业4.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富国工业4.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富国工业4.0A份额或富国工业4.0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富国工业4.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与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与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富国工业4.0份额,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富国工业4.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工业4.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工业4.0A份额和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工业4.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富国工业4.0份额、富国工业4.0A份额、富国工业4.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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