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南充市财政局于2015年5月19日至5月22日共减持本公司股票2,262,845股,减持均价为35.58元,成交金额80,521,335.33元。2015年5月20日, 南充市财政局在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增持了3300股公司股票,出现《证券法》第47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的情形,造成短线买卖股票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充市财政局短线买卖公司股票基本情况
南充市财政局为公司第二大股东,5月19日减持公司股票501,300股,减持均价35.20元; 5月20日减持公司股票723,545股,减持均价36.52元,。在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因操作失误,当日以以成交均价37.00元价格又增持公司股票3300股;5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716,400股,减持均价34.86元, 2015年5月22日减持公司股票321,600股,减持均价35.70元,截止2015年5月22日收盘,南充市财政局仍持有公司股份11,550,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4%。
上述这3300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行为导致的交易收益为-7062元。南充市财政局在此前六个月内没有其它短线交易行为。经自查,上述交易均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由于失误操作而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南充市财政局本次短线交易处理情况
南充市财政局的上述行为尽管属于操作失误,但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情形。
南充市财政局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失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