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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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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下午15:00 至2015年5月26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4,808,26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3.41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0,977,7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830,5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487%。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798,93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36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808,2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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