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或“本公司”)拟向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城”)除本公司以外的全体股东发行A 股股票,并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江苏新城(以下简称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新城控股将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江苏新城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江苏新城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同时,新城控股的A 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相关议案已分别获得本公司及江苏新城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生效。新城控股A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债权人通知函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函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有权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有效的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现场申报
请持有效债权文件、相关凭证和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通知等债权资料到本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长城大厦23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超
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并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邮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长城大厦23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超 邮政编码:200063
以传真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传真至以下号码,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传真号码:021-32522998
联系电话:021-32522988
联系人:杨超
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按照本公告要求申报债权,逾期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其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换股吸收合并后的新城控股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本公司以刊登本公告的形式向各债务人告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各债务人需按照原约定向存续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债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