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货款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5日,公司控股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疆物流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71号]《受理通知书》。天津高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原告津疆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自然人林旭阳、自然人鲍海玲(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方:津疆物流公司。
2、被告方:
第一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自然人林旭阳。
第五被告:自然人鲍海玲。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4月至8月签订买卖合同7份,在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支付货款,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截止原告提起诉讼日,第一被告仍有166,442,041.88元货款未支付。第一被告提供了《付款承诺书》,同时由第二被告至第五被告提供履约担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津疆物流公司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66,442,041.88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00元;该金额为被告迟延付款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并请求计算至本案判决执行完毕之日。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天津高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66,442,041.88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备查文件
(一)受理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