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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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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编号:临2015-21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日

 ●除息日:2015年6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5月7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52,523,82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5,050,476.4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接受咨询机构: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1675202

 传真:0531-81675313

 七、备查文件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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