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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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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3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控股”)的通知,精工控股于5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

 本次减持前,精工控股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431,069,6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4%;本次减持后,精工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为365,069,60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1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3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

 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10月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公司聘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截至目前,公司尚处于该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内。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经公司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与瑞银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终止协议书》。同日,公司与财通证券签署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公司与瑞银证券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协议终止,瑞银证券对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将由财通证券完成。财通证券已指派徐光兵先生、张士利先生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徐光兵先生、张士利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附:徐光兵先生,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四川九洲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医药 IPO 项目、金山股份 IPO 项目、山东高速 IPO 项目、景兴纸业 IPO 项目及海格通信 IPO 项目等。

 张士利先生,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主持或参与正泰电器15亿元公司债券项目、浙江世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金字火腿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方财务顾问项目、晋中公投公司8亿元公司债券项目、四川九洲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3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公告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由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聘请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终止协议书》,同日,公司与财通证券签署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公司与瑞银证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协议终止,瑞银证券对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将由财通证券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同财通证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签订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光兵、张士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3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5月2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6)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7)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3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5月2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会议在保证全体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监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5月27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3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8 号)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钢构”)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0,0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4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84,500万元人民币。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 1,3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3,136万元。

 2014 年10月 25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6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2014年10月29日,公司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2015年5月26日,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由瑞银证券变更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瑞银证券对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将由财通证券完成。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日,公司同财通证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重新签订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和2014年11 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已将25,000万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截至2015年5月25日,本次募集资金账户余额44,091.57万元,其中包含利息43.98万元。

 四、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按同期一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10%计算,可节约财务费用1,530万元。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5年5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五、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3、保荐机构意见

 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精工钢构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有利于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财通证券对于精工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3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公司名称: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2015年4月30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133,920.8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金额58,700万元,其中续保中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0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应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的要求,公司拟对其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出的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担保将提请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法定代表人:孙关富,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截至目前,本公司持有其 99.81%的股权。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443,026.11万元、净资产 93,299.48万元(上述数据均经审计)。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法定代表人:何卫良,主要从事房屋建筑业。截至目前,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份。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127,501.98 万元、净资产31,379.98 万元(上述数据均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表所列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1-2项担保所对应主债权合同及主债权合同下每笔用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债权,本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同意为上述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因此本次担保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郑金都、孙勇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所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同意应部分所控制企业的要求,公司对其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出的融资提供担保。认为该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4月30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133,920.80万元,加上本次新担保金额58,700万元,合计192,620.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14%。

 公司所担保企业均为公司所控制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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