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250,776.00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5日,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为45%)来函通知,通知称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疆物流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71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津疆物流公司起诉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自然人林旭阳、自然人鲍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津疆物流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陈述事实、请求、理由如下:
(一)原告: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少勇
(二)第一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阳
第二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阳
第三被告: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阳
第四被告:林旭阳
第五被告:鲍海玲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6,442,041.88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250,776.00元;该金额为被告迟延付款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并请求计算至本案判决执行完毕之日。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四)诉讼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4月至8月签订买卖合同七份,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第一被告仍有人民币166,442,041.88元未支付,并提供《付款承诺书》,同时由第二被告至第五被告提供履约担保。在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支付货款,被告迟迟不予履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