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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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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30日《关于准予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801号)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直销e 网金、官方淘宝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不设募集份额上限。

 7、持有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平安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上海农商行卡、温州银行卡、长沙银行卡、南京银行卡、金华银行卡、浙商银行卡、顺德农商行卡、天天盈账户、支付宝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认购、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8、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者在直销e网金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笔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1、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以及各销售机构网站。

 13、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4、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简称:新机遇

 4、基金代码:162414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7、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份额上限。

 8、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9、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公司网站:www.fsfund.com,直销e网金网址:https:ec.fsfund.com 。

 3)官方淘宝店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方淘宝店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官方淘宝店平台网址:fsfund.taobao.com 。

 4)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认购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募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0.4%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0.8%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1.0%
50万以下1.2%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通过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b)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下转A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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