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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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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本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3.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实施日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消费服务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国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深入研究消费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积极挖掘不同子行业和子行业景气度新变化下的个股投资机会,通过团队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8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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