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结算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9001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5日生效,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6月15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高新投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 第一个保本运作期到期操作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过渡期为2015年6月15日(含)至2015年6月23日(含)。其中2015年6月15日(含)至2015年6月19日(含)为保本周期到期期间。2015年6月23日为过渡期申购日。2015年6月23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1、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截止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5年6月15日(含)至2015年6月19日(含)。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需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 赎回费率 |
Y<1年 | 2.00% |
1年≤Y<2年 | 1.60% |
2年≤Y<3年 | 1.20% |
Y≥ 3年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在本次到期期间,基金赎回或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次到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入业务。在本次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转换转入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且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换转入状态。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三、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八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渡期申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日为2015年6月23日。过渡期申购日,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入业务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出业务。当日日终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
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提供的保本总金额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根据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6月23日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可在该日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九、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 “已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20% |
100万≤M<500万 | 1.00% |
M≥500万 | 1000元/笔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1.00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过渡期内,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含由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70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担保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如开放过渡期申购,则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在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过渡期内的基金收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6月23日收市后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六、 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6月24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含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其相关保本保障责任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1、担保人的保证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赎回费率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
T<7天 | 1.5% |
7天≤T<30天 | 0.75% |
30天≤T<6个月 | 0.5 % |
6个月≤T<1年 | 0.1% |
1年≤T<2年 | 0.05% |
T≥2年 | 0% |
注:1年指365天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连续计算,基金份额持有期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八、 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出业务。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3、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其中赎回业务的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赎回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二)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本基金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相关情况。
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经理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 |
基金主代码 | 000440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解聘基金经理 |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屈伟南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张文平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屈伟南 |
离任原因 | 工作调整,仍然继续担任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以及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离任日期 | 2015-05-25 |
是否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 -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 -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经理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景旭纯债 |
基金主代码 | 000152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解聘基金经理 |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王立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杨雅洁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王立 |
离任原因 | 工作调整,仍然继续担任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以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离任日期 | 2015-05-25 |
是否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 -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 -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
基金主代码 | 51901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7年12月11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5月19日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479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757,737,896.67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78,868,948.34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1.000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第1次分红 |
注:1、根据《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6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2、本次分红方案: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5月29日 |
除息日 | 2015年5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6月2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5年5月29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2015年6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15年6月2日起上述份额可以查询、赎回。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因本次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2、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如果投资者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将其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本基金目前的分红设置状态。
4、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本基金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5、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6、咨询办法: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经理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000587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解聘基金经理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焦巍 |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李本刚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李本刚 |
离任原因 | 工作调整,仍然继续担任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离任日期 | 2015-05-25 |
是否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 -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 -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经理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 |
基金主代码 | 090021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解聘基金经理 |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王立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杨雅洁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王立 |
离任原因 | 工作调整,仍然继续担任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以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离任日期 | 2015-05-25 |
是否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 -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 -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关于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
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景利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000865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暂停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 |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 2015年5月28日 |
暂停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5月28日 |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为保护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单个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金额累计(含该账户存量份额)应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如累计申购和转换转入金额(含该账户存量份额)超过5万元(不含本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
2、恢复办理正常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9001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5日生效,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6月15日(星期一)。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高新投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2015年6月16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二、释义”中,更新了《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的释义描述,修订了关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有关担保人、保本周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持有到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保本、保证、代销机构、交易账户的相关释义描述,删除了关于基金募集期、认购保本金额、认购的相关释义描述;
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订了关于基金保本周期、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等相关描述,删除了关于基金初始募集相关的描述;
三、删除了“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整个章节,后续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四、删除了“五、基金的备案”整个章节,后续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五、增加了“四、基金的存续”章节,后续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六、“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去权利义务”修改了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删除了基金认购的相关表述。
七、“十一、基金的销售”删除了基金认购的相关表述。
八、“十二、基金的保本”,更新了保本、保本周期、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九、“十三、基金保本的保证”,更新了担保人及其基本情况、保证的相关内容、调低了保证费用;
十、“十四、保本周期到期”删除了基金认购的相关表述,更新了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条款。
十一、“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修改了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十二、“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删除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十三、“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删除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信息披露要求,删除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四、更新了附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五、更新了所有基金合同修订中涉及基金合同摘要的部分。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于2015年6月1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5月27日在其网站发布的《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个保本运作期)》(2015年5月修订)。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