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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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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 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大成货币
基金主代码090005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6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收益集中支付并自动结转为基金份额的日期2015-05-29
收益累计期间自 2015-04-30

 至 2015-05-28 止


 

 注:本基金管理人定于2015年5月29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28日累计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按1.00元的份额面值自动结转为基金份额,不进行现金支付。

 2 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5年6月1日
收益支付对象收益支付日的前一工作日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益支付办法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默认为收益再投资方式,投资者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5月29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6月1日起可查询及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 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第十款的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5年5月29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大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下一工作日起享受本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5年5月29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大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该日的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本基金的分配权益。

 2、若投资者于2015年5月28日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累计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3、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并按1.00元的份额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咨询办法:

 ⑴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⑵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部分券商为网下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代销协议及相关业务准备情况,自2015年5月27日起,增加以上券商为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特别提示:本基金网下股票发售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9日(详见《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了解有关详情:

 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步步高”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5月2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步步高(代码:002251)”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金飞达”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5月2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金飞达(代码:002239)”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京威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 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5月2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京威股份(代码:002662)”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欧浦钢网”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 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5月2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欧浦钢网(代码:002711)”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首开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 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5月2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首开股份(代码:600376)”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个保本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修订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担保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保本周期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股票型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下转B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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