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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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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0日证监许可【2015】7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转换及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5-20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的第1个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其余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长和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70)/1.00=10,010.70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为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32=9231.90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长大于18个月。在某开放期内,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假设该日基金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为1.1537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537=11,537.00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亿元

 联系人:余璞

 联系电话:010-57766625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35亿元,净资产40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AAA-、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担保行业唯一一家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担任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四川、湖北、江苏、辽宁、广西、甘肃、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湖南、湖北、陕西、云南、贵州等省市自治区设立了25家省级经营机构,与全国65家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在普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十年来,累计为17000余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近1000亿元,新增和稳定就业50余万人,累计户均额度600万元。担保客户群70%以上是首次通过瀚华增信获得银行贷款,行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商贸流通业、建筑施工业以及为大型制造业配套生产的实体企业。通过不懈努力,瀚华担保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都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2011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国内担保行业第一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14年6月,母公司瀚华金控(股票代码03903.HK)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股上市担保公司。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末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255.54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8.13亿元。截至2015年2月28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50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1.00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0元,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0元,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但上述款项中因担保人过错而多付出的款项不在此列。。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相应税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1.00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2、在开放期,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5-20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的第1个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其余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长和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在开放赎回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00元;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任一工作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金额与赎回和转换转出的份额资产净值之差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开放期结束。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5)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开放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个工作日估值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末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封闭运作,不接受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运用保本策略,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风险资产包括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3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1、保本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CPPI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风险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到期日小于或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当的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风险资产,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风险资产以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较高风险类资产博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CPPI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达为:E=M×(A-F)

 其中:

 E=风险资产可投资额度

 A=基金资产总值

 F=最低保证额度(本基金为100%)的折现值

 M为风险乘数,M≥1

 A-F被称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

 基于此,以CPPI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需要计算F和M的值。

 1)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F的确定

 F主要根据保本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来确定。在保本周期内,随着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F值逐步向上调整,直至达到100%。

 2)风险乘数M的确定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保本周期内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和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确定风险乘数M,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M的大小,动态调整本基金在风险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CPPI组合保险机制,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风险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两个市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依然有机会实现保本增值的目标,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此外,CPPI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以前期基金收益作为后期风险投资的损失上限,乘以风险乘数后,作为风险资产投资的上限。随着安全垫的增厚,增加对风险资产的投资,适当减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的变薄,减少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同时增加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主要为未来现金流稳定、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工具。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18个月)的债券并持有到期,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对于此类债券,基金采取买入持有策略,追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本基金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另外,在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券种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3)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定量分析主要依据上市公布的相关数据等,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等相关指标的分析对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未来发展潜力、股票估值水平等形成判断。

 1)成长能力分析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2)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分析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4)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力、品牌竞争力、受国家政策影响程度等。

 本基金综合上述条件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本基金应使基金财产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如有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证券等。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免收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部负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部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3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保本周期为18个月。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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