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相关规则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相关规则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0;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5月28日成立。根据《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2年5月28日开始至2015年5月27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次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自2015年5月27日(含)开始至2015年6月3日(含)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6月4日(含)至2015年6月25日(含)。其中,自2015年6月4日(含)至2015年6月24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5年6月25日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6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6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访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的规则

 1、到期操作方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5年5月27日(含)开始至2015年6月3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及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将补足该差额。

 认购保本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5年6月4日(含)至2015年6月25日(含)。其中,2015年6月4日(含)至2015年6月24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5年6月25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该日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6月4日(含)至2015年6月24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含定投申购)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过渡期转换转入的费用

 (1)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在过渡期期间,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2)计算方法

 适用的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51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51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51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6月25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元)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6月26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6月26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转出业务。

 2、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0;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5月28日成立。根据《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2015年5月28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基金财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并更新了附件二:保证合同。同时,对托管协议中“托管协议当事人”、“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三。投资者可访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释义

 修改下述内容: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保本额: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2)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分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与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修改下述内容:

 (八)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九)基金的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三、基金的备案

 修改下述内容: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下述内容: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的保本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

 本合同中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定义如下: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基金保本的保证

 修改下述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8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2013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折算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4.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4.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6.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6.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6.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九) 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担保人,且原担保人并未免除保证责任的,新增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6、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3)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二)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6、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修改下述内容: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下述内容: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修改下述内容: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附件二:《保证合同》

 更新后的《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04传真:0755-83026677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折算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知道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并了解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6、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附件三:《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修改下述内容: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修改下述内容: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修改下述内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删除了原“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剩余期限,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删除了原“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修改下述内容:

 (二)基金清算交收

 对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实行 “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T+[3]日清算(申购、赎回清算时间不同的,可具体列明)。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3]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日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修改下述内容: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

 修改下述内容: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修改下述内容: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修改下述内容: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5年5月27日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自2015年6月4日起,本基金恢复办理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操作期间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事宜进行提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期操作规则请参看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5月26日在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3)请投资人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节假期带来不便及资金在途的损失。

 (4)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或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代销机构签署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为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诺安中证500ETF联接;基金代码:001351)的代销机构。

 自2015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在上述代销机构的各营业网点办理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代销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欲了解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或前往其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网址:www.cindasc.com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网址:www.lionfund.com.cn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及

 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6日

 1.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为转型基金。自2015年3月30日起,《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基金于2015年5月26日起恢复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2)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带来不便及资金在途的损失。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或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