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2)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15:00至2015年5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建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8,730,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7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74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7,988,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4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戎魏魏律师、张穗霞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潘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宋葆琛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同意698,730,48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张穗霞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