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萝岗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萝岗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萝环罚【2015】9号)、《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穗萝环限决字【201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实和依据
萝岗环保局认定,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经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公司POT-791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的浓度平均值分别为62.1mg/m3、95.0 mg/m3 、209mg/m3,超出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甲苯40mg/m3、二甲苯70mg/m3 、非甲烷总烃120mg/m3)。
二、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9万元;
2、责令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公司生产产能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产能的50%。具体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到达标排放目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接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萝岗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萝岗环保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公司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萝岗环保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上述限产整改,公司产销将受到相应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将尽快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