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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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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编号:临2015-31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7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8日下午15: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810,915,9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81,091,595.10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5、其它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利0.100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0-3091704、3091758

 传 真:0570-309177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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