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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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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3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2015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15:00至2015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小区4号楼三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165,50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5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3人,代表股份7,350,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7%。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2,851,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1.5182%;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386,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3%。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6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4%;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公司独立董事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6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4%;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3、审议通过了《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6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4%;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4、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6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4%;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9,3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0%;反对股数11,9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9%;弃权股数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4,7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0%;11,9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8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6%;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4%。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2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2%;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6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4%;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6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4%;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836,65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14%;反对股数10,41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0%;弃权股数4,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7,37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10,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涛律师、李佳律师

 3、结论性意见: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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