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28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 0.27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总股本2,162,334,720.00股为基数,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分配利润总额为648,700,41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710,288,564.0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情况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285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款由公司按其指定的账户直接划转。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寇光武先生、肖明华女士
联系电话:0535-6698537
传真:0535-6837894
联系地址: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
邮政编码:264013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2日
●报备文件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