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九道4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3,231,73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9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吴明远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李德福先生、副董事长王勇先生和王辉先生、董事魏松先生、独立董事刘晓程先生和曾雪云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夏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和法务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23,231,7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2、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23,231,7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3、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23,231,7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4、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23,231,7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5、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23,231,7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6、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23,231,7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23,231,7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6 |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2,766,8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7 |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2,766,83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臧欣、李洁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