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五月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下转A32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