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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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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8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陆致成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需要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童利斌先生、独立董事杨利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岷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及监事会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2014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7.1. 议案名称: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5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2.议案名称: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5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3.议案名称:关于支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2014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2015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下属子公司使用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9.1.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2015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2.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将相关下属子公司纳入公司申请的集团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并在其使用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3.

 议案名称:关于在集团综合授信额度内为下属子公司中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在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关于在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后,2014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总裁根据经营情况实施具体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申请注册并择机发行不超过27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3、 关于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

 14、 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计投票议案

 ■

 2、累积投票议案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8项议案《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关联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戴文震、李晶晶律师现场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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