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26 股票简称:银润投资 公告编号:2015-028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或变更提案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5月19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2015年5月19日 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57号Bingo城际商务中心3楼纽约厅;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 持 人:董事长张浩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600,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271,7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32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61,9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张浩先生、唐安先生、陈峰先生、汤丽莉女士、杨小虎先生、王寅先生。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1、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7,600,44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161,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7,600,44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161,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7,600,44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161,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7,600,44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161,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5年4月2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966,548.91元,未分配利润为-2,458,426.74元。鉴于截至2014年末的未分配利润为负,且公司拟筹划的重大事项涉及对外收购资产,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不提出现金分配预案,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7,600,44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161,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7,600,44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161,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7、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7,600,44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161,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长红、黄友川。
3、结论性意见: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5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2015年5月19日,公司在厦门市湖滨北路57号Bingo城际商务中心三楼纽约厅以现场会议并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名,持有公司股份20,271,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7%;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7,328,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2%。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27,600,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9%。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3、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见证,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及网络投票,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27,600,4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7,600,4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7,600,4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7,600,4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27,600,4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00,4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7、审议通过《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00,4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1,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经见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长红
见证律师:黄友川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