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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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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3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201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于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2,047,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8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1,959,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6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953,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865,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

 公司董事长周永麟先生因出差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董事长孙烨先生未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独立董事于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议案2:《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议案3:《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议案4:《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议案5:《关于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关于公司2015年向商业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议案7:《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议案8:《关于续聘201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6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常娜娜、邵丽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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