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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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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4 券简称:西陇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8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陇化工”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5号及(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6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告左友镒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95,116.52元及违约金59,813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违约金应支付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左卫雄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637,679.1元及违约金189,95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违约金应支付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 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5号、(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6号)

 2、民事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 19日

 证券代码:002584 券简称:西陇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9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陇化工”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5号及(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6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左友镒对本公司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1.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左友镒

 被告: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诉讼理由及请求

 1.2.1原告的诉讼理由

 2012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湖北杜克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杜克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杜克公司28%的股权以人民币4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日内付80%至原告约定收款账户。第二期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付清剩余20%;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原告)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依照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9月5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36万元,于2012年11月25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4万元。然被告未能依约定付款,分别于2012年9月7日支付人民币3110400元,2012年9月17日支付人民币249600元,2013年1月8日支付人民币680017.10元,2013年1月30日支付人民币64866.38元,仍欠95116.52元至今未付。依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813元。

 1.2.2原告的诉讼请求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95116.52元及违约金59813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违约金应支付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左卫雄对本公司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2.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左卫雄

 被告: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诉讼理由及请求

 2.2.1原告的诉讼理由

 2012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湖北杜克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杜克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杜克公司7%的股权以人民币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日内付80%至原告约定收款账户。第二期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付清剩余20%;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原告)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依照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9月5日前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4万元,于2012年11月25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1万元。然被告未能依约定付款,分别于2012年9月7日支付人民币84万元,2013年1月7日支付人民币55730.8元,2013年1月30日支付人民币62549.7元。仍欠91719.5元至今未付。依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606元。

 2013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就杜克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依照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然被告未能依约付款,仅于2013年9月13日付款200万元,第一期欠款50万元未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0万元至2014年4月30日前仅付款454040.4元,欠45959.6元未付。依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9344元。

 2.2.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637679.1元及违约金18995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违约金应支付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 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

 此事件正在处理之中,对于原告提出的违约及违约金等事项,有待法院审理确定,公司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事件对于公司及湖北杜克的日常经营不造成任何影响。

 四、 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广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5号、(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16号)

 2、民事诉讼

 特此公告。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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