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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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110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 0.1044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0.1044
●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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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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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公司以当前总股本265,635,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081.37万元
(四)、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4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16元(含税)。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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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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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股东赵剑、杜宣、李结义、徐岷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0755)86393989 传真:(0755)86393986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