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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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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57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基金33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765.2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 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1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1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1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1日证监许可[2015]87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除外。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1.5%,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认购份额=98,522.17/1.00+10.00/1.00=98,532.17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532.17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0.6%,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 /1.00+10.00/1.00=99,413.58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可得到99,413.58份基金份额。

 (4)认购保本金额的计算

 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则认购保本金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认购保本金额=98,522.17+1,477.83+10.00=100,010.00元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1)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2)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 =396.04元

 申购份额=(40,000-396.04)/1.040=38,080.7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38,080.73份基金份额。

 例五:在保本周期内,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 =398.41元

 申购份额=(100,000-398.41)/1.040=95,770.76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95,770.76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者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认购份额=(100,000-1,477.83+10.00)/1.00=98,532.17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认购保本金额=98,522.17+1477.83+10.0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0.900×98,532.17=88,678.95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8,532.17=4,926.61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3,605.56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元。

 认购保本金额=98,522.17+1477.83+10.0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1.500×98,532.17=147,798.26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8,532.17=4,926.61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724.87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此情况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

 45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8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2014年,中投保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5年2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164亿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2月底,中投保为24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保证责任金额约为141.09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基金合同附件:《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及时将保本赔付差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财产的相应账户。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担保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力争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②个股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a)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b)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c)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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