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05月19日,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9,471,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43%。其中可上市流通股份84,867,778股,占公司总股本9.885%;陈国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3,211,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41%,其中可上市流通股份45,802,892股,占公司总股本5.335%。
二、拟减持股票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为满足个人资金的需要,拟自2015年05月20日起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部分股票,预计减持数量合计不超出公司总股本的11%。
三、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2013年12月25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该承诺履行已满6个月,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严格履行了承诺。
3、2014年5月20日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股份的公告》,林国芳先生承诺自2014年5月20日起一年内,不减持富安娜股票。截至2015年05月19日,该承诺履行已满一年,林国芳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没有减持富安娜股票。
4、实施本减持计划后,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比例与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额仍大于5%。
5、公司将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且最近一年内,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