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4月29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5月19日下午15:00。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2 号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91,493,543股,占公司总股本283,977,000股的67.43276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992,464股,占公司总股本283,977,000股的0.349487%。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91,433,443股,占公司总股本283,977,000股的67.41160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3,977,000股的0.02116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2,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4365%,其中,现场投票932,364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879%,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757%,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上述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 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3,300股;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00股。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433,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15%,其中,现场投票191,433,443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6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8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1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7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2,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4365%,其中,现场投票932,364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563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60,100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炯、宋幸幸;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