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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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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5-033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德法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225,288,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99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225,177,9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70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1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6,539,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5,288,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5,288,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288,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39,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288,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39,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长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2,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39,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在本项议案表决时,股东纪德法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刘丽萍、纪翌回避表决。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5,288,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洁、邵彬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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