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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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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541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5年5月18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邓烨芳女士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的告知函。邓烨芳女士于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截至公告日,邓烨方女士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其一致行动人商晓波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合计减持15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它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商晓波先生与公司第二大股东邓烨芳女士为一致行动人,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16928万股,占公司股份的63.16%,减持完成后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628万股,占公司股份的62.0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承诺已履行完毕。

 4、邓烨芳女士承诺连续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股票代码:0025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邓烨芳

 住 所:合肥双凤工业区

 通讯地址:合肥双凤工业区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年5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鸿路钢构 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商晓波、邓烨芳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商晓波,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双凤工业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姓名:邓烨芳,性别:女,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双凤工业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商晓波和邓烨芳夫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商晓波、邓烨芳除持有鸿路钢构 62.04%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自身资金需要。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在鸿路钢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当中21000000股质押给华安证券,17000000股质押给招商证券。商晓波先生已累计质押股份38000000股,占商晓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39%,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18%。

 五、最近一年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其与鸿路钢构未有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六、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况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邓烨芳

 签署日期:2015年5月1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邓烨芳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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